补偿款当成不征税收入 物流公司补税9万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从政府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该资金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也需要按章纳税。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现某物流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将30万元补偿款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补收税款9万余元。
补偿款当不征税收入申报
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申报的收入中,包含了一笔30多万的不征税收入,经调查该收入是一笔补偿款。原来,城市因建设需要修建快速路,需上跨该公司的货场,会对该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经协商公司取得补偿款30多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并进行了纳税申报。
但就这笔30万元补偿收入,该企业既不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不能提供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同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也不能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该补偿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不符合规定需按章纳税9万元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稽查人员与财务人员和负责人面对面的交流,结合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进行了更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对方表示,今后将加强税收法律政策的学习,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件中,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为市政修路的影响,严重地影响了位于某市货场的收入,该货场由盈利到亏损,所以城乡建设委员会才会给予30多万的补偿金。补偿款由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也应当按章纳税。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心悦诚服地在第一时间补缴了9万多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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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