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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6-06-01

厦农〔2016〕82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机具品目。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着力提升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进一步调整优化补贴机具品目。从2016年起,减少近两年在我市没有销售的风送式喷雾机、送料机、喂料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水帘降温设备、加温系统6个品目。经调整后的厦门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8个小类46个品目。

二、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的前提下,市农机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有关农业机械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工作的要求,参照福建省公布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结合我市实际测算中央资金补贴额。要在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相应档次补贴额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对外公布执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监测,发现产品补贴额过高或资金使用和销售量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市、区农机部门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可选取部分经销企业开展价格调查,要求经销企业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进出货记录、产销企业资金往来凭证和银行转账记录等,对拒不配合的,可立即暂停其所有产品的补贴经销资格。

四、强化违规问题查处。市、区农机部门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机制,加大违规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及在其他区域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可先暂停其补贴资格,涉及资金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做出。

五、创新机具核实工作。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公平、公正实施,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可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社会第三方开展补贴产品的抽查核实工作。

六、有关机具补贴意见。生猪养殖户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已享受生猪养殖污染提升改造项目补助的,一律不得再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未纳入项目补助的,可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但同时应书面提交未享受项目补助承诺书,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应对由此引起的国家资金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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