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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

1970-01-01

新农机办函〔2016〕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进一步加强补贴产品监管,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铭牌规范要求

(一)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新疆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农机补贴产品配套发动机铭牌至少包括以下标注内容: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内容要求字迹清晰、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严禁采用手写方式进行标注,文字、符号之间不得出现断缺和模糊不清现象。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得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出厂编号规范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具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其铭牌标示应保持一致。

(二)出厂编号应体现唯一性和区别性,可参照“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的方式进行编写。已具备规范化出厂编号规则的企业,可继续沿用现行标准。

(三)农机补贴产品配套发动机必须有唯一的出厂编号,编号方式由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编制。

三、合格证规范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出厂合格证所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农机补贴产品配套发动机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等。

合格证必须加盖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检验章必须体现生产企业名称。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严禁采用手工填写。

四、有关要求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督促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生产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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