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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省粮食主产县的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吉林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

1970-01-01

  

本报讯  为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吉林省农委、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16年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重点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的建设目标,到2020年在全省粮食主产县平均每个乡镇街扶持建设一个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省粮食主产县的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符合吉林省实际的示范引领农业发展新模式。

据了解,2016年,吉林省将优先安排榆树市、农安县、永吉县、敦化市、公主岭市、梨树县、梅河口市、洮南市、东辽县、前郭县、德惠市、双阳区、九台区、洮北区、乾安县、长岭县、扶余市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省率先实现现代农业示范县、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等17个县(市、区)开展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在农安县、双阳区开展秸秆捡拾打捆作业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试点。

同时,实施方案中对于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有明确的要求。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旱田经营耕地面积应在1500亩以上,水田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1200亩以上。旱田经营耕地面积1500亩—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经营耕地面积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水田经营耕地面积1200亩—45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经营耕地面积45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方案中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机装备在补贴上也有所倾斜。补贴原则为总体上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机具库棚建设,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

具体补贴办法是:购置机具在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用省级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给予1∶1累加补贴。其中,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自走式高秆作物喷杆式喷雾机、烘干机、秸秆捡拾处理机械按照1∶1.5累加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80%。旱田作业机具库棚采用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助50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最高补助35万元;水田作业机具库棚采用砖混结构最高补助45万元,采用钢架结构最高补助30万元。

在秸秆捡拾打捆作业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试点项目实施中,重点支持配备先进适用的秸秆处理机械。购置机具在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用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给予1∶1累加补贴。

同时,吉林省农委与省财政厅联合成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在具体分工中,省农委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项目核定、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该通知还要求各地方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参加工作,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管理,重点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项目验收结算和机具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服务,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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