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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土地污染 地方需与国务院签“军令状”

1970-01-01

近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政策,《土十条》就是其中之一。土地污染不可忽视,《土十条》明确指出,要有序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  

防治土地污染 地方需与国务院签“军令状”

污染防治打出第三张“牌”——《土十条》昨日正式出台,这意味着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武器”齐备。    5月3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土十条》),主要指标包括: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十条》还明确,要有序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预计到2020年,可使7000万亩受污染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同时,实施《土十条》后,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对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市场规模也较大,但是,从事土壤污染治理的企业较少。受市场潜力驱动,一些此前专注于污水领域的企业开始布局土壤修复领域。    

地方需与国务院签“军令状”    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11.4%。    相对于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均匀性、难可逆性、治理艰巨性等特点,且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土十条》一直是环保领域的关注焦点。    据了解,《土十条》起草工作自2013年5月起,主要经历了准备、编制、征求意见和报批4个阶段,先后5次征求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3次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50易其稿。    《土十条》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两类利用率需分别达到95%以上。    为此,《土十条》提出了10条35款,共231项具体措施,从摸清情况、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到分类管理,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最后是目标责任考核。    有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壤污染防治大的难点之一就是底数不清,只有摸清底数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措施。    对此,《土十条》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同时,为加强地方政府对《土十条》相关措施的落实,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力保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说:“我们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土十条》的目标:到202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称,《土十条》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明确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其他农作物不是不能种;对于污染地块,区分不同用途,不简单禁用,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土十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不得不提的是,今年初,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土地”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居住环境安全引起热议。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告诉记者,实际上,很多省份都有“毒土地”问题,包括一些水污染等很多也是由“毒土地”引发而来。    文件强调,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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