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二升国三:行动才是降低损失的唯一法宝
大限将至,农机行业还真的没有准备好。
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截至目前,尽管有多款农用柴油机达到了环保部规定的国三排放标准,但这些产品还几乎没有与主机做匹配性试验,并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大批量生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等待柴油机生产企业的,只能是停产?
明年4月1日前能否消化掉现有的库存已经是个大大的问号,对主机生产企业来说,今年10月1日起,如果不生产配备国二柴油机的产品,也只能停产?
经销商的困难也如出一辙,他们能做的也好像只有坐以待毙。
严峻的形势让现在的农机行业愁云惨淡,国二升国三像一块巨石压在他们心口。
或许,只有行动才能改变现状,才是降低损失的唯一法宝。
据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透露,自年初以来,行业骨干企业与协会就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发现存在很多困难后,他们及时地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行业现状。农机是为农业现代化服务的,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装备支撑;旺盛的农机市场需求在国家经济下行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是个亮点,需要国家支持;中国制造2025从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将农业机械装备列入十大重点扶持产业,也说明国家对农机化工作的重视。这种大的背景是骨干企业和行业协会坚定必须让领导了解农机行业即将面临困局的决心的原因。
当然,理想很美好,现实却很骨感。农机行业也不是认识不到环保的重要性,更明白产业升级的紧迫性,只是因为这个行业的生产销售有其特殊性,即生产周期长,销售时间短,季节性非常强,特别是由于国家购机补贴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每年具体操作的时间相对较晚,使农机企业很难在明年4月1日前既生产出成熟的配套国三柴油机的产品,也很难消化掉现在的国二库存。当然,造成目前窘况的原因与企业之前重视不够有关,但也与政策出台与实施之间的缓冲相对较短有关。尽管企业积极应对,但任何一款新产品的研发都需要时间,而这个时间对农机产品来说,更为重要,因为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地形和气候条件不同,产品不经过足够的试验,很难保证其可靠性。
产品升级也意味着制造、使用及维护成本的上升,对农机企业来说,研发出符合国家规定的成熟的产品仅仅是第一步,引导农民消费才是最终目标。而国二升国三导致的成本上升最终都会传导到消费者身上,这对本就弱势的农机消费者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但无论从产业升级,产品与国际化接轨,还是环境倒逼,国二升国三是大势所趋,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长远的战略意义。作为企业,在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同时,应该放弃不必要的幻想,积极行动起来,柴油机企业与主机企业抓紧共同进行产品匹配性试验,经销商要积极配合柴油机和主机企业,提前培育市场,为即将到来的国三产品大批量投放市场造势。
而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行动起来,立足农机行业现实,在充分了解农机行业的特殊性以及生产销售季节性的基础上,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在顺应国家环保形势的同时,智慧地、妥善地解决当前农机行业面临的发展难题。
众人拾柴,火焰才高。(中国农机化导报 孙红梅)
链接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国三排放标准实施时间表
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自2016年4月1日废止。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关于涉及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的部级推广鉴定信息变更通知
一、变更要求
(一)农用柴油机。对于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产品,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变更。
1.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农用柴油机产品,如产品型号和产品结构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不需要申请变更。
2.如产品型号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但变化符合“通过推广鉴定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信息变更审查要求”的规定,则可以申请变更(含涵盖机型)。
3.超出“通过推广鉴定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信息变更审查要求”的规定,则不允许变更。
4.“通过推广鉴定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信息变更审查要求”中未涉及的产品结构参数,仍按《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执行。
(二)农业拖拉机产品(含轮式、履带式和手扶式)。因配套获得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的柴油机产品所导致的变化,符合“通过推广鉴定拖拉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柴油机信息变更审查要求”的规定,可以申请变更。
(三)其他农业机械。因配套获得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的柴油机产品所导致的变化,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有规定的产品按照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执行,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未含的产品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信息变更。
二、审查方法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采用文件审查评价方式进行确认,主要审查申请变更的产品信息是否符合变更要求。全部项目审查合格后方能确认变更。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产品有效期内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可与原鉴定证书和报告一同使用。
变更信息申请方式与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程序相同。
三、申请变更需提供材料
除农机鉴〔2015〕63号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规格变更审查确认表。
2.柴油机产品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3.原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和变更报告(如有)复印件。
四、实施时间
(一)即日起至2016年4月1日前受理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的信息变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即日起不再受理中国第二阶段排放农用柴油机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三)即日起受理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拖拉机产品涉及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的信息变更申请。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农业拖拉机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五)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其他农业机械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五、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内容是在农机鉴〔2015〕63号文件基础上针对GB 20891-2014的实施而作出的规定,本通知实施期限截止日以后仍按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执行。如遇到GB 20891-2014执行的时间节点因故推迟时,则本通知的实施截止日也作相应顺延。
(二)2015年10月1日起,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柴油机产品,如未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则不允许使用推广鉴定证书。2016年4月1日起,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产品,配套未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不允许使用推广鉴定证书。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