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外省企业提交农业机械登记信息的通知
1970-01-01
桂农机监办〔2016〕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及自治区农机局的要求,自治区农机局不再对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进行审定,也不再编制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外省通过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或省级农业机械技术鉴定、省级推广鉴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鉴定结果信息及获证企业信息,需要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登记管理操作系统的,由获证企业向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提供以下信息:
一、提供拖拉机产品登记信息表(附件1)或联合收割机产品登记信息表(附件2)。
二、提供省(部)级以上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证书及报告、推广鉴定证书及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有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单位)印章。
三、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产品照片(正前、正后、左右侧前方45°彩色照片各一张;背景为纯色,jpg格式,比例为4:3)。
四、提供公布获证产品鉴定信息的文件或部(省)级农机部门官方网站网址。
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根据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并据此做好相关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