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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

1970-0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 “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步伐(以下简称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社成员主要是农民,法定代表人为本县农民,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以入社土地分配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给入社成员。

2.坚持以农民合作社为基础。在玉米、大豆、水稻和马铃薯等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基础上,自愿建设农机合作社,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

3.坚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以土地集中连片,满足大型机械作业为前提,以自主经营土地(入社土地和租赁土地)为基础,支持开展代耕服务,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4.坚持科学合理布局。以“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重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培养一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能建设一个农机合作社。

(二)发展目标

以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为中心,以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增强区域农机化生产服务能力,建设一批管理民主、分配合理、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和作用发挥好的合作社,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二、建设内容

(一)体制机制。按照农民合作社法制定章程,建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管理制度,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决策一人一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盈余分配以入社土地为主,土地分配占盈余的60%以上,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给入社成员。提取公积金计入成员个人账户,等同投资参与分配;合作社没有无主资产,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建立财务决算等各项规章制度,合作社及成员在银行开户,合作社分红资金直接存入成员账户。农机合作社与原农民合作社实质性合并,经工商注册或变更为:《##县##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二)农机装备。按照全程机械化作业要求配备农机,重点配备大型先进拖拉机、整地机、播种(插秧)机、收获机、植保机和秸秆处理机。现有农机装备可以作为装备建设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自筹资金。拖拉机、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等动力机械要具备GPCS定位功能,必须与省农机调度指挥中心相匹配,根据需要拖拉机配备深松测试仪。

(三)场库棚。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场库棚,达到机入库、具进棚,有配件库、维修间和办公培训场所的基本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场区正门或主要建筑物上设置农机合作社标识。

(四)人才队伍。配齐农机、农艺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机操作手等生产作业人员,鼓励聘任职业经理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能力。

三、建设规模

根据土地经营规模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代耕作业能力。旱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1万亩以上,配备10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8万亩以上,配备8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5万亩以上,配备500万元农机装备;在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区建设小型旱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0.3万亩以上,配备300万元农机装备。水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0.5万亩以上,配备5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3万亩以上,配备300万元农机装备。农机装备规模800万元以上的水、旱田农机装备可兼选。

农机装备资金省补助60%,合作社自筹40%。省补助的60%资金由省财政下拔到市(地)财政部门,合作社自筹的40%资金汇到市(地)指定账户。合作社农机装备统一由市(地)政府采购。场库棚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由合作社自筹。

贫困地区组建的农机合作社,国家投入的扶贫资金以贫困村村集体名义入社,按一个成员参与盈余分配,分得盈余由村集体按照扶贫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社现有自主经营土地面积超过原农机装备规模要求,达到本方案规定上一档农机装备规模所要求自主经营土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照农机装备规模200万元资金额度给予60%的补助,40%由合作社自筹。农机装备采购按照新建农机合作社采购程序执行。原则上,规范社只补充一次农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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