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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粮食烘干塔建设方案

1970-01-01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现代农机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烘干能力,增加合作社经济效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规划,重点在玉米和水稻主产区建设粮食烘干塔。

(二)坚持突出重点。支持省级命名的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建设粮食烘干塔。

(三)坚持自愿建设。规范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申报,自主建设粮食烘干塔,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烘干机和热风炉给予定额补贴;规范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一个烘干塔。

二、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为日处理能力200吨、300吨、500吨和1000吨粮食烘干塔。采购粮食烘干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具备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建设场地要充分利用现代农机合作社现有场地、设施,宜改建则改建,宜扩建则扩建,新场地要就地、就近建设。烘干塔未在合作社场区内建设的,其建设用地要有土地使用相关凭证。

三、补贴标准

粮食烘干塔建设补贴资金,由各市(地)在省砍块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按实际情况安排使用。烘干机和热风炉实行定额补贴:日处理能力200吨烘干塔,每座补贴36万元;日处理能力300吨烘干塔,每座补贴48万元;日处理能力500吨烘干塔,每座补贴75万元;日处理能力1000吨烘干塔,每座补贴150万元。

省级命名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示范社,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建设并竣工的粮食烘干塔给予补贴。

四、组织验收

县(市、区)农机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附验收合格名单,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地)农业(农机)部门,并抄报市(地)财政部门;市(地)农业(农机)部门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烘干塔进行实地验收复核,并形成验收复核报告,报市(地)财政部门备案,于2016年10月25日前,市(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发执行,抄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后附市地规范社建设粮食烘干塔备案表(见附件2)。验收主要内容为建设规模、采购合同、烘干机发票、生产厂家产品推广鉴定证书。

五、保障措施

市、县要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及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烘干塔建设质量。规范社是烘干塔建设主体,是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烘干塔建设。

各市(地)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拟建粮食烘干塔申报情况,农机部门以文件形式报省农委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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