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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收购粮食:先别定罪 先反思

1970-01-01

近期在网络上议论的沸沸扬扬的一则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的行为是否应该判处非法经营罪以及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引发争议。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不经过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私自收购粮食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毋庸置疑。私自收购粮食等达到一定数量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无论你知道不知道这一条法律法规。无论这一报道是否存在其他问题,但是,这种现象在农村并不少见。

农民私自收购粮食:先别定罪 先反思    

农村普遍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人们会屡屡在这一块“石头”上被绊倒呢?作为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要从农民收购玉米能够谋利方面来反思自己的工作呢?    

一是类似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还适合于当前的社会情况呢?    

做为人口大国,什么时候粮食安全都不能够放松,这一点毋庸置疑,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科技的不断涌现,粮食安全内容标准应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农民倒粮赚钱进行反思。    

粮食是战略物资,为避免粮食市场出现混乱,确保粮食安全这根底线,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为过。当然,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是不是也要通过这一现象来进行必要的自身反思呢?为什么农民自己收购就能够赚钱,而我们自己大批量地收购就不一定会赚钱呢?这里面有没有自身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呢?有没有存在严重的浪费和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呢?粮食安全底线不是粮食管理部门的养命线,不是可以任意依附吸吮的仓库。相关职能部门只有认真反思,从中找出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有效改正,才能够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要查明该农户私自收购裕民能够谋利的原因。    

该农户到底因为什么原因能够收购粮食赚钱?这不仅仅只是他敢于违法就能够做到和实现的。有效查明其成本低廉的原因、查明其谋利的途径,不仅能够为粮食安全提供一个典型的可以参考的案例,同时,也能够举一反三,从中查找出当前我们粮食安全工作是否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能够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粮仓不跑冒滴漏。    

四是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当一些地方玉米没有人要的时候,老百姓自己收购,这种做法对于一些产粮区的农民而言,是极受欢迎的事情。如果简单地以硬性的法律来对待,一味地板脸说教,对于一些农民群众而言,可能起不到应有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甚至可能因为其他的社会问题而矛盾激化。在做好这一问题的时候,当地的基层组织应该起到有效的说服教育作用,而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同时,更要继续改善服务,转变服务态度,认真对待粮农售粮难的问题,真心帮助我们的农民解决粮食生产销售当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让粮农无后顾之忧。如此,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种粮农民的实际问题,从根本上打牢国家粮食安全这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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