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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最全解说

1970-01-01

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三项补贴政策,被称为农业“三项补贴”。今年,各省市对农业“三项补贴”的发放将有重大调整,重点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下面会有全面的解说。   

一、为什么要对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实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的战略目标。  

关于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最全解说

实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一方面,降低了政策实施成本。政策调整后,统一了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程序,标准清楚明确,减少了基层多口径、多次核实种植面积的工作量,政策落实更加简便、快捷、有效。原来发放农业“三项补贴”不少于4次发放,合并后仅需1次,大大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支持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难题。    

二、此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有什么目标、内容?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6】14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内容有两项: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为,原则上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三、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和依据?

按有关规定,我市补贴计发依据有四种: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具体以哪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每亩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报省备案,政府明确采用的补贴面积依据、补贴标准、补贴工作流程及补贴发放到户的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各地必须确立统一的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市本级(包括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下同)按农户土地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四、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受益方的,补贴资金由种植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五、村组集体土地,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村组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耕种时,村组必须与承包主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作为承包农户补贴的发放依据。协议约定的受益方为村组时,应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村组账户。

六、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农工承包农场耕地,如何申请领补贴款?

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国有农场自行经营未承包给职工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国有农场申领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与耕地保护有关的基本农田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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