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流转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我国法律,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每个农民都是平等的主体,任何人要流转农民的土地,须农民本人同意,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名义流转农民承包地,或者拆迁农民房屋等损害、侵占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这些年屡见不鲜,引发了不少矛盾,需要引起特别重视,并坚决制止。
农民土地流转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通报了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发生的一起拆迁事件,多名涉事人员受到追责。这起事件中一个惹人注意的地方,就是茶子山村村委会在少数村民不同意拆迁房屋的前提下,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通过强拆决议,导致发生强拆事件。 现实中,农民所拥有的最大的合法财产性权益,就是承包地和宅基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各地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民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问题上,每个农民都是平等的主体,任何人要流转农民的土地,须农民本人同意,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 但是,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即村集体组织内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使得一些村委会简单地、习惯性地认为,以集体名义就可以“动一动”农民的承包地或者宅基地。这种集体错位“动农民奶酪”的现象,在过去土地相对不那么值钱、农民权利意识还不强烈的情况下,动了也就动了,很少有人较劲。 然而,随着工业用地和城镇占地的快速扩张,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价值凸显,一方面耕地被征用、挤占、挪用的压力剧增,另一方面农业内部土地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许多地方不得不在农民土地上动更大的脑筋、花更多的心思,导致反复出现以集体名义强行流转土地,甚至拿走农民承包地、强行退出宅基地的事情。如果说过去以集体名义“动农民奶酪”是习惯使然,那么在法律政策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还公然以集体名义损害、剥夺农民权益,就是明知故犯。这次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村事件,说到底也是如此。 这些年,土地需求很大,但用地指标有限。地从哪里来?指标之外,多数只能来自包括农民宅基地在内的各种农村土地,但这些土地的征用、转换用途等需要花大量工夫,还可能搞不掂,于是通过村集体巧立名目打土地的主意就顺理成章了。 面对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权益的严峻形势,这几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性、指导性政策意见,多次强调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要建立健全安全、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同时,加大了对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三块地”的改革试点力度,通过对承包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合规赋予村集体更大收益权、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方试点,抓紧探索更好保护耕地、更好维护农民权益、搞活农民住房财产权、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的新路子。 这种探索既是改革方向,更在明确昭示,在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上,任何人不得打自己的“小九九”,更不能想歪心思以各种名义“动农民的奶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