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微调
1970-01-01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发布通知,称为使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惠民便民效应和推进农机化生产,吉林省农委、财政厅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中“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的规定,调整为“购机户拿当年购置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机具,在年度内经核实确认后均可办理补贴手续并享受购置补贴。
各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单位在操作程序上既可按照本次调整的规定,也可按照(吉农发[2015]3号)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