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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站长知法犯法 套取国家补贴款90万元

1970-01-01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作为一名农业科研人员,王某培育出一种高产水稻,升任农机站站长后,他又研制出点穴式插秧机获国家。然而,他渐渐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用歪了,不仅开设公司套取国家补贴,还挪用公款为个人牟利。

农机站长知法犯法 套取国家补贴款90万元

8月9日,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王某日前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套取国家补贴    据检察院介绍,20世纪80年代,王某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后,在一家农科所上班,从事育种育苗工作。他对农业研究倾注高度热情,经过三年培育,他研发的“商育101”水稻产量达到亩产1200多斤,比当时亩产量高出近20%,受到上海市级、区级农业指导部门的高度称赞。    在搞科研的同时,王某通过自学考试,相继获得大专、本科学历,加上科研论文、调研等成果丰硕,他先后被提拔为农科所的副所长、所长。    2007年,王某被调至上海一所农机站任站长。他通过研究发现,现行销售的农机机械跟不上农业生产需要的步伐,需要不断改良创新。于是,他潜心研制了点穴式插秧机,并获得了发明,得到了国家局颁发的证书。    2009年8月,根据上级要求,上海各区要建立农机配件服务网点。这一次,王某的聪明才智用歪了,他心中打起主意:农机配件服务网点从事农业机械买卖业务,可以从中领到农机补贴,这是一块大肥肉。    王某决定成立一家公司,领取国家农机补贴。在农机站班子会上,他提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农机配件服务网点如果由私人经营,私人老板可能进假货坑害农民,不如以个人名义开办集体公司,这样既能把控货源,又能领到国家农机补贴。    于是,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朝阳公司就成立了。王某供称,朝阳公司为领取国家农机补贴而设立,隐瞒上级可以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隐而不宣。朝阳公司设立后,仅做过两单手扶拖拉机和水稻插秧机的生意,其余的资金来源均为农机销售代理商的服务费,朝阳公司成为了王某个人操控的“小金库”。    王某在任的几年中,朝阳公司的账面上有五花八门的支出,包括基建费、餐饮费、会议费,绿化费、汽车维修费等。对于这些费用,王某归案后辩解称,大部分用在农机站招待上,具体什么时间什么事项,他自己说不清楚。    2011年,王某害怕私自设立的朝阳公司被发现,于是,在与农机站副站长简单通报后,王某将公司转给他人。“只是公司的法人变了,但是朝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是我,别人是挂名而已。”王某供述。    朝阳公司被转掉以后,王某对农机销售商的服务费还是念念不忘。2013年2月,他又成立一家汉波公司,公司定位仍为收取农机销售商的服务费。这次,王某考虑到自己身为农机站站长不便开设公司,便请一名清洁工做股东,其为实际经营人。汉波公司成立后,王某从农机销售代理商那里获取回扣42万元。    检察机关查实,王某先后从朝阳公司及汉波公司侵吞公款共计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各种开支。    挪用公款经商    通过发明点穴式插秧机,王某在圈内获得了不少荣誉。机器发明之后就是投产,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检测和产品鉴定,进入上海市农机推广目录并投入生产。    王某找到一家小厂的负责人常永军,请他设立一个公司为自己制造点穴式插秧机。但是,公司注册资金需要30万元,常永军只有10万元,王某便指示农技站财务人员取出20万元现金,送到常永军手上,注册了商育公司。    公司注册后,开始生产点穴式插秧机。王某在机器设备获得的基础上,加大对该机器的宣传。2009年,该机器进入上海市农机推广目录,不仅销量提高,还获得国家补贴。    2009年6月,为提高商育公司注册资金数额,王某要求农技站会计将70万元资金直接转入商育公司账户。商育公司验资后,将70万元归还给农技站。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从事赢利活动,两次挪用共计90万元,已经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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