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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拖拉机超期未检上路致3死一伤一审判决

1970-01-01

8月18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怀宁县“3·6较大交通事故”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小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记者8月21日从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在此之前,怀宁县农机管理局、交警大队等两单位及5人被问责。  

怀宁拖拉机超期未检上路致3死一伤一审判决

连环撞导致3死1伤    

今年3月6日8时45分,26岁的被告人杨小龙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至1203公里 500米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车道,与相向而行的汪雷正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碰撞甩尾横移过程中,又与相向汪秀兵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汪雷正及小轿车乘坐人雷照生当场死亡、另一乘坐人徐何花受伤,汪秀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    怀宁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杨小龙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汪雷正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汪秀兵不负事故责任。    

拖拉机超期未检验  

据了解,此次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地4月1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公路管理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怀宁县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同时邀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发现,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杨小龙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超分期间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轿车驾驶人汪雷正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路行驶,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两单位及5人被问责  

除此之外,事故调查组认为,怀宁县农机监理所对超期未检农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未及时将年检超期农机有关情况抄报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盲点。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内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动态安全管理不到位。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8月21日从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除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杨小龙被判刑,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汪雷正在事故中死亡免除责任追究之外,事故调查组曾建议对怀宁县农机监理所、农机管理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多人进行处理。据了解, 怀宁县农机管理局副局长程革林,怀宁县农机监理所所长黄才安、副所长徐国平,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查宜光、二中队(高河中队)中队长柯春明,该5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问责。怀宁县农机管理局和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也被责成向上级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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