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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洛阳中收公司农机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通报

2016-11-29

新农机办字〔2016〕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农民群体投诉,反映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LZ-6B1型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三包”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我局组成调查组对2015年该款补贴机具依法开展了质量调查。经调查核实,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LZ-6B1型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普遍出现断轴、烧轴承和发动机外壳开裂等可靠性方面的严重质量问题,并因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维修网点、及时履行三包义务,给购机农民的正常农机作业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质量调查时发现4LZ-6B1型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存在割台实际幅宽与产品检验报告上的相应参数不一致等问题。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中,“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4LZ-6B1型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自治区范围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2016年销售的所有该型号收割机均不得享受补贴。如有已办理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的,由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责将农机补贴资金按原支付渠道退回县级财政部门。    

二、自即日起,暂停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所有补贴产品在我区的补贴资格。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该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三、因产品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自行承担。

四、责成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再做进一步处理决定。

请相关地(州)市农机部门加强补贴投诉的调查处理和督办工作,对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4LZ-6B1型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2016年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核实,于2016年12月16日之前将调查报告以书面(传真)形式报送我局。

联 系 人:刘涛

联系电话:0991-4335957(传真)  

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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