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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4-27

鄂农机函〔2016〕26号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要求,现将做好当前我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鉴定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续展的受理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四)规定期限。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

二、明确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的变更原则

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国Ⅲ”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鉴定机构已受理企业变更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确认。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

三、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证书管理

在我省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和湖北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其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省农机局。

四、认真做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积极受理企业申请的农机推广鉴定,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在能力、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可受理外省鉴定机构转来的该省企业的推广鉴定申请;对于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无鉴定能力,但本省生产企业有需求的,要主动协调外省鉴定机构,推荐企业到外省申请鉴定。

五、其他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推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与购置补贴改革都是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完善,研究解决。

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依法履职,补短板、强特色,优化服务,提高效能。二要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加快制订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和推广鉴定大纲,并规范实施。

湖北省农机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