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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始专项统计

2016-05-17

5月6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农用植保无人机专项统计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发展情况,为后续管理和应用提供数据支撑。根据通知要求,此次专项统计工作由各级农机化、种植业(植保)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于今年7月30日前将专题分析报告报送农业部。

据了解,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用航空领域新热点,主要用于农业植保,载药量在5升以上,其在实践推广应用中已表现出明显特点和优势。但作为新生事物,农用植保无人机底数不清、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作业规程缺乏、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通过专项统计摸清底数,为后续管理和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通知要求,专项统计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要突出重点。主要统计农用植保无人飞机的拥有量和作业面积,同时可结合实际就其他情况开展调查。二要规范流程。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从乡镇开始统计,由县级进行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三要密切协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侧重于拥有量指标的统计,并对辖区内农用植保无人飞机的主要类型、基本性能、购置价格、购置扶持措施等进行分析;种植业(植保)主管部门侧重于作业量指标的统计,并对辖区内采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的作物种类、作业区地形条件、作业效率与效果、作业成本与收费、作业扶持措施等进行分析。四要加强指导。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培训,使基层统计人员了解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基本知识,熟悉和掌握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及解释、调查分析方法等,保障专项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也对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和作业面积进行了解释。所谓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是指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户,及为其提供植保作业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实际拥有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数量,包括借出、租出、封存、在修和待修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不包括已经报废以及专门用于森林工业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一机多用、复式作业的植保无人飞机,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无人机作业面积则是指使用农用植保无人飞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实际作业面积。在一公顷农作物上不论喷药几次,均按一公顷统计。但年内一公顷耕地上种植两茬作物,且都进行了植保无人飞机植保作业,则按两公顷统计,种植多茬作物的类推。

通知指出,今后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将作为年度常规性工作加以开展,条件成熟后可逐步纳入《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对专项统计,省级农机化、种植业(主管)要按各自职责分别汇总各地市和全省数据,按要求填写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数据表,对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等提出完善性意见建议,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于2016年7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