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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徽阜阳市宏强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1970-01-01

农机产〔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5年9月18日,我司印发了《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暂停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所有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农机产〔2015〕120号),暂停了安徽阜阳市宏强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所有产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要求各省调查核实,企业开展自查,并向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报送调查处理情况。

安徽省农机局报告,宏强公司在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过程中,未在公示期内按规定报告其归档错误;该公司对其错误的认识态度较为诚恳,及时进行了自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有关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尚未发现该企业存在其他违规问题。

根据农机产〔2015〕120号文件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宏强公司的自查整改情况,以及安徽省农机局的工作报告及建议,按照“违规处理以发生地为主”的原则,有关省份可在宏强公司妥善处理补贴资格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并在相关产品补贴档次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按程序和有关规定自主恢复该企业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不含2BYF-2、2BYF-4型玉米精量施肥播种机)。要切实做好宏强公司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恢复的衔接工作,防止暂停期间销售的产品违规享受补贴。要重点监管宏强公司补贴情况,如发现存在违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请安徽省农机局再次明确要求宏强公司,应严格遵守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诚信建设,切实履行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