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年第二批中央农机补贴有关事项说明
1970-01-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农机局:
根据《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农〔2016〕71号),自治区财政厅已将2016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二批)拨付至各地财政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下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烘干房和冷库)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拨付,请各地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招投标工作和落实农机补贴的紧急通知》(新农加办〔2016〕3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2016年农机深松作业任务调整计划和各地实施情况,安排喀什地区等八个地州深松作业(任务增加部分)专项补贴。
四、按照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第一批安排采棉机专项补贴的地州,未执行完专项补贴的,可用于其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