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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农机补贴诈骗案一审宣判

1970-01-0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移送的濉溪县濉溪镇崔某诈骗农机购置补贴案在濉溪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1万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崔某利用代某的身份信息和购买发票,虚构一台东风900轮式拖拉机的销售记录,使用濉溪县农丰农机销售部的资质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骗取补贴款2.57万元,该机并未实际售出。后该拖拉机于2013年实际销售给濉溪县韩村镇光明村村民杨某,杨某申请获得农机补贴2.5万元。2015年10月14日,崔某将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款2.57万元予以退还,同年10月19日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濉溪县农机补贴诈骗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