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
1970-01-01
7月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农委日前制定了《 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制定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
据了解,《办法》要求黑龙江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过程监管,严防转基因育种材料非法扩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得开展田间试验,已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不得扩大试验内容和范围,如违反规定,立即终止试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农业部停止其安全评价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的转基因重大专项。《办法》提出要加强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必须全部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审定。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未经审批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并加大苗期检测力度,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玉米、大豆、水稻等农作物种植田进行抽样检测,严查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