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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 专家:法规滞后 处罚偏重

1970-01-01

近日,内蒙古农民李某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一事,引发舆论热议。

据媒体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收购玉米为什么是“非法经营”?

公开资料显示,国务院于2004年5月曾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个体经营者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判决于法有据,”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李某的行为违法了国家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且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

李某收玉米为何被判刑两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显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阮齐林认为,在此案件中,如果李某的经营行为确实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法官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对于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触及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则认为,“法院判决于法无据。”

曲新久表示,粮食早已不属于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农民收购粮食是行政违法,只能承担相应的很轻的行政违法责任,“以犯罪论是错误的”。

曲新久称,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收购粮食需要具有资格才能进行,但是粮食方面的行政条例并没有将粮食归类为专营专卖物品。

“重点恰恰在于,粮食收购要有资格与粮食是否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是不同的,法院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而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曲新久表示,粮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适用于刑法第225条的启用条件。“收购粮食必须得到行政许可,违反者面临行政违法责任,但是并无刑事责任。”

专家:处罚偏重

“个人认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滞后于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认为, 李某收购粮食之后,并没有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没有严重危害到我国粮食销售等市场秩序,其进行违法收购行为的原因更多的在于不畅通的收购渠道和政策。综合考虑目前粮食管理的现状,虽然对李某的量刑追责确有法律依据,但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的客观情况不符,处罚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