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之“农机中队”体制的构想
2014年9月,云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了公安委托农机对上道路拖拉机的监管执法权,委托了7年的上路执法从此终止,农机监理部门只可以在田间场院进行检查、处罚。沾益县3620台拖拉机有一半以上是运输型的,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在道路上跑运输,再加上一些“外籍”、“超标”运输型拖拉机,拖拉机道路交通形势十分严峻。虽然云南省从2015年10月1日停止了运输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从源头上控制了运输型拖拉机的增加,但是现有的运输型拖拉机还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加之周边省份注册登记的标准“较宽”,很多都到外地落户回本地跑,这部分拖拉机的监管是个不可回避和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
农机监理现行体制
就全国范围而言,农机监理机构成立之初,大部分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地方财政保障的职工工资和工作经费。工作性质决定了农机监理不会有科研项目的支撑,主要以监理业务管理和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为主。当前,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农机监理部门正积极探索参公管理模式,云南已有16个州(市)级监理所(支队)和53个县监理站(大队)纳入参公管理,曲靖市农机安全监理支队于2009年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其主要解决了两个实质性问题:明确了农机监理执法主体资格;保障了农机监理机构的稳定。因此参公管理是当前农机监理机构改革的趋势。但目前参公管理的农机监理执法环境、基础装备等执法手段依旧没有改变,工作开展仍停留在事业单位状态,与日益发展的农机事业及安全监管不相匹配。
现行体制存在的不利影响
由于现行体制条件下的农机监理存在职责不明晰,事业发展散、乱、难现象突出。缺人才,多年进人少甚至未进人,无新鲜血液补充,年龄结构呈老龄化,新老交替缺位。缺经费,农机监理只有人头经费,无财政预算资金,有的县级站已难于确保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实施农机安全管理的主体应是行政机关,而大多数农机监理机构是事业性质,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致使农机监理工作一直处于被动或不完善状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由农业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由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其中对“道路”的界定已扩展到乡村道路。农机监理的执法范围发生的改变,主要转向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实行静态业务管理和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监管,因此出现了管理范围的宽、散、难和管理手段弱化的突出矛盾。
“农机中队”或“公安农机”的构想
在当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应以森林公安、水上公安和铁路公安体制为参照,以公安交警职能为模式,探索“公安农机”或是在交警大队中设立“农机中队”的体制。就目前来看,农机监理部门的人员素质相对具备,业务熟悉,经验丰富,与机手关系密切,只是急需提升道路行政执法能力和延展执法权限;公安交管部门虽法律手段齐备,但因农机分布散、点多面广,要搞好乡村农机安全显然警力有限。而现行农机监理体制,工作执行力不强,局部不适应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因此推行——“公安农机”体制构想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增强管理手段,实现农机监理健康、稳固和全面发展的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新途径。实行“公安农机”模式,就是将现有的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实行按公安建制的农业、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构。也就是其人员身份按警察管理,农机安全和执法由公安部门指导;人员编制和牌证业务归农业部门管理的新模式。
实行“农机中队”或“公安农机”模式的优势。一是从根本上明确了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机构性质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解决执法专用车、着装等装备建设问题。三是完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强制措施的完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可按公安交管部门管理机动车那样,对违法驾驶人采取行政强制处罚,实施有效监管,树立执法机构的权威。四是在强化自身建设方面,监理人员进入公安部门的半军事化序列,实现有计划的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技术和业务能力,可进一步保持现有队伍的相对稳定。五是在法规建设方面,把“公安农机”写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与《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机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融于一体,统一贯彻执行。六是“公安农机”隶属关系不变,牌证业务仍由农业农机部门管理,可继续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
因此,在新形势下建议各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或试点推行“农机中队”或“公安农机”模式,以解决当前上道路拖拉机安全监管缺位的问题,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条例》,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公安农机中队”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的执法能力,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