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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违约:不能把板子都打在农民身上

1970-01-01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订单农业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农民存在缺乏契约精神,恶意违约的现象,尤其是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协议收购价时,这种现象更为突出,这让订单农业变得难以推行,反过来又伤害了商户和农民,将订单农业发展之困的矛头指向了农民。

资料图

订单农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它对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解决农产品滞销卖难、稳定价格、保护农民合理利益,抵御市场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订单农业的关键就是要农户与企业双方诚实履约,任何一方违约,协议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从现实情况来说,该报道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订单农业的违约问题全出在农民身上,更不能一味责备农民缺乏契约精神。

首先,我们要看到,在订单农业的实际执行中,农民普遍处于话语权缺失的弱势地位。企业与农户之间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市场信息的占有等方面都不对等,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所签订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企业多是直接与村委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农民的诉求没有得到完全体现,使得订单的落实效力大打折扣。

其次,一些企业商家的契约精神也并非没有瑕疵。当农产品价格暴跌时,不少与农民签约的企业商家,为了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也存在不再继续执行合同、合约的现象。如去年媒体曾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的彩椒种植户丰收了,订单企业却玩起了“躲猫猫”。近年来,类似的收购方“跑路坑农”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还有一些企业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或农产品滞销时,虽然表面上“继续履行合同”,但却以产品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收购农民的农产品。

我们不难发现,订单农业发展之困,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违约的现象我们不能否认,不能“护短”。但在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缺失,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也时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对农民进行片面指责,显然是不公平和有失公允的。

订单农业发展中的违约难题,无论是农民违约还是企业违约,表面上看都是契约精神的缺失和短期利益行为。但追及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订单农业目前尚处于产销合作的初级阶段,没有真正强化从地头到市场的联系,优化农业产销的组织构建,农户和企业双方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够完善。订单农业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的顺利履约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农户、企业的道德水平高低,而是必须从风险共担机制、议价协商机制、执行约束机制等方面着手,让农户与企业之间合作利益更加趋紧、机制更加健全成熟,这样才能有效防控订单农业的违约风险。

在风险共担机制方面,订单农业目前大部分都是在农产品销售环节通过协商收购价格,这帮助农民一定程度上抵御了市场风险,但这种联接机制实际上是非常松散的,也没有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纳入到利益联结之中。商家企业应更深地介入农业生产环节,如龙头企业投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户以土地入股等,以此让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益更趋一致,加深在生产环节的利益联接。

在议价协商机制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必须提高农民在议价协商方面的话语权。同时,可以在议价方面尝试一些制度性的创新,如协商议定的价格实行与市场收购价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允许随市场进行一定的波动,或者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总而言之,协商收购价格要尽量让农户与企业均获得相对合理的利润。

在执行约束机制方面,无论是农户违约还是企业违约,目前来看,都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如农户违约,企业面对一家一户的农民,维权成本高,强制农民履约又面临较高的社会风险;企业违约,由于协议往往更有利于企业,他们只要放弃为数不多的订金,也在法律上可以免责。所以必须创新机制,可以尝试引入更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引入“第三方”的制度设计,加强监督,以确保合同的执行。

当然,培养农户以及企业的信用契约意识,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也同样重要。总之,要让订单农业发展得更好更顺利,关键还是要真正强化地头到市场的联系,让订单农业不只是简单的基于一个价格判断的契约,而是要让农户、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运行制度更加健全,更能充分公正地分配利益风险,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这样才能让订单农业走出发展的违约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