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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沃得农机公司补贴违规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1970-01-01

   皖农机计财〔2016〕134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我局印发了《关于暂停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部分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79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了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得公司)4LZ-3.5E型、4LZ-2.5B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资格。各相关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对2013年、2014年沃得公司享受补贴的“4LZ-2.5B”型产品进行了复核,并约谈了相关经销商。经查,沃得公司自查发现的80台违规更换铭牌的机具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情况属实。沃得公司和有关经销商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如下:    沃得公司2013年将66台4LZ-3.5E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通过更换铭牌,充当4LZ-2.5B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申报补贴。2014年,沃得公司除了更换铭牌,还将14台实际上2013年销售的4LZ-3.5E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录入到补贴系统。东至华耘农业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沃得公司更换铭牌的违规行为,并先后以4LZ-3.5E型和4LZ-2.5B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名义两次开具了销售发票。定远县三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皖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霍邱县宏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实际上2013年销售的4LZ-3.5E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开具了2014年度的销售发票,且参与录入了系统。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和《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6〕5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约谈沃得公司,责成其立即整改;    二、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沃得公司4LZ-3.5E型、4LZ-2.5B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资格;    三、沃得公司要退缴上述80台机具(见附件)等同于当年补贴额度的资金到相应县级财政部门,企业退缴的上述资金将从下一批分配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扣除;    四、将东至华耘农业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孙军列入黑名单,责成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即日起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五、请滁州市农机局、亳州市农机局、六安市农机局分别约谈所辖区域内的定远县三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皖北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霍邱县宏发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责令相关经销企业限期整改。约谈情况、经销企业整改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请于8月31日前报省农机局。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