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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四起: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待完善

1970-01-01

近两年,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已经成为一些不法人员赚钱的“捷径”,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惠农政策落实。在补贴品牌的招投标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贿赂;还包括一些手握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把关不严、核实不细,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肆意瓜分的“蛋糕”。有的财政监督人员收受补贴企业的贿赂,给予企业申报的虚假补贴材料予以补贴...在金钱的诱惑下,各种骗术是层出不穷.    

阎良区人民法院直审理陕西省首例农机补贴诈骗案

8月4日,阎良区人民法院直播审理了陕西省首例农机补贴诈骗案。张某系经营农机门市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注册成立两个农业合作社。2013年5月,张某想经营农用喷雾器,以合作社名义向阎良区农机管理站申报购买农机计划,申请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警钟四起: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待完善

办理补贴其中一个环节就是要将购买农机的发票上传到农机管理站。发票价格只有不低于该农机成为农机补贴器具的中标价,才会获得国家农机补贴。张某与销售企业商谈的购买价格均低于该农机的补贴中标价格。为获得国家农机补贴,张某要求销售企业为其虚开发票。通过此种方式,张某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分多次大量购买农用喷雾器,骗取农机补贴款61万元。此案未当庭作出裁判。

黑龙江大庆:冒用身份骗取补贴 事情败露投案退赔    

本是一家种业公司经理,不好好规划企业发展竟盯上了国家农机补贴款,借用他人身份证以购买玉米收割机的名义骗取补贴24万余元。近日,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士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现年56岁的张士义是大庆市一家种业公司的经理。2011年,他在为企业购买农机时打起了国家农机补贴款的主意,借用桑某、武某、许某等人的身份证,向大庆市农机局以个人需要购买玉米收割机的名义,办理了补贴手续。在审核通过后,张士义共骗得国家农机补贴款24万余元。随后,他将此款用于为自己的公司购买了三台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2015年7月,因调查一起渎职案件,张士义骗补之事被发现。当年9月,张士义向检察机关投案并退赔了骗取的款项。    

诈骗:虚购农机骗取补贴款2.57万获刑    

近日,审计署南京特派办移送的濉溪县濉溪镇崔某诈骗农机购置补贴案在濉溪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1万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崔某利用代某的身份信息和购买发票,虚构一台东风900轮式拖拉机的销售记录,使用濉溪县农丰农机销售部的资质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骗取补贴款2.57万元,该机并未实际售出。后该拖拉机于2013年实际销售给濉溪县韩村镇光明村村民杨某,杨某申请获得农机补贴2.5万元。2015年10月14日,崔某将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款2.57万元予以退还,同年10月19日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哈密一男子骗取农机补贴款37万元被判四年半    

近日,哈密男子刘某为占便宜,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37.125万元,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371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刘某为获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鉴于刘某实际购买卷帘机用于大棚生产经营,且在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以上情节,该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