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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天渔增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农机补贴违规问题处理的通知

1970-01-01

闽农机管〔2016〕13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1月11日,我处印发《关于暂停台州天渔增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增氧机产品补贴资格的通知》(闽农机函[2016]4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了台州天渔增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渔公司)生产的增氧机产品补贴资格,要求有销售天渔公司上述产品的县级农机部门对其销售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收集汇总11个县级农机部门抽查核实报告后,我处正式约谈天渔公司。天渔公司态度较为诚恳,承认未及时主动报告部分产品存在补贴比例偏高的问题。暂停补贴期间,天渔公司积极开展自查和整改,主动将补贴差价款(单台计算公式:补贴额-销售价的30%),共计67635元,退回明溪县财政部门。结合相关县(区)农机部门报告,尚未发现天渔公司存在其他违规问题。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及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32号)有关精神,经处务会议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省范围内恢复天渔公司生产的YC-0.75型、YC-1.5型、YL-1.5型、YL-3.0型、YLZ-1.5型增氧机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二、在暂停补贴期间,天渔公司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三、对暂停之前,天渔公司已经录入2015年系统的产品(含系统自动作废),按暂停前的补贴额给予补贴。    四、根据天渔公司的主动申请,同意其生产的TPY-1.1型和TPY-1.5型喷涌式增氧机退出201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市场。各生产企业要吸取教训,以此为鉴,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参与补贴政策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良好的农机购置补贴市场环境。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