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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修正《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70-01-01

7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正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正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

一是更好的与上位法衔接。条例修正充分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业机械的定义、农机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注册登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等表述和界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法制统一的同时,条例的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二是巩固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由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修改为后置审批;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权限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至省农机鉴定机构;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操作证发证权限由市州农机监理机构下放至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条例修正后,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及农业部有关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简政放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

三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修正后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质量、维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和回收工作。

(四)组织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

修正后条例第七条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的行业管理。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条例在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职责、确立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工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加强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农机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四是确定农业机械管理扶持措施。修正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征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操作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保障。”

修正后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搭建大型农业机械存放库棚,按照农用配套设施用地使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免费管理、燃油补贴、大型农业机械库棚用地三项扶持措施是将省内外操作成熟、作用明显、切实可行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上升和固化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既用足了现有政策,又有所突破,符合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有利于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